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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刑终21号

上诉人张国君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张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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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刑终21号原公诉机关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5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拜泉县,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拜泉县民乐乡利民村*组,捕前暂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盘化社区五七村平房,农民。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5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一案,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002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5)兴刑初字第002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佳津

审判员  李 春

审判员  耿新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