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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1453号

李书军与侯启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书军,侯启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453号

原告:李书军,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侯启林,男,汉族,49岁,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李书军与被告侯启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书军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经院长审批免收。

审判员  陈冬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纪博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