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453号
原告:李书军,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侯启林,男,汉族,49岁,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李书军与被告侯启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书军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经院长审批免收。
审判员 陈冬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纪博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