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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执199号

蔡伟华与上海友和物流有限公司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21-09-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
当事人
蔡伟华;上海友和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199号申请执行人蔡伟华,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上海友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蔡伟华申请执行上海友和物流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经

本院查明,上海友和物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2016)沪0113民初3527号。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宝劳人仲(2015)办字第2127号裁决书尚未生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蔡伟华依据宝劳人仲(2015)办字第2127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上海友和物流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珮

审 判 员  沈向阳

代理

审判员  王丽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毓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