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199号申请执行人蔡伟华,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上海友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蔡伟华申请执行上海友和物流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经
本院查明,上海友和物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2016)沪0113民初3527号。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宝劳人仲(2015)办字第2127号裁决书尚未生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蔡伟华依据宝劳人仲(2015)办字第2127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上海友和物流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珮
审 判 员 沈向阳
代理
审判员 王丽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毓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