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1305号申请执行人宋德华,汉族,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雅苑小区12号楼B1单元806号。被执行人德州市大亨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德州市大亨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市大亨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风东路45号。东
法定代表人:安桂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财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芳,经理。被执行人安桂军,男,196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开拓路202号3单元302室。被执行人XX芳,女,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的青春向阳路179号院61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桂军名下鲁NA16**号、鲁NDG0**号、鲁NA2E**号小型汽车三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进行,过户等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振明
审判员 夏丽华
审判员 张宗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贾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