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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1305号

申请执行人宋德华与被执行人德州大亨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德华,德州市大亨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财智实业有限公司,安桂军,XX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1305号申请执行人宋德华,汉族,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雅苑小区12号楼B1单元806号。被执行人德州市大亨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德州市大亨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市大亨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风东路45号。东

法定代表人:安桂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财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芳,经理。被执行人安桂军,男,196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开拓路202号3单元302室。被执行人XX芳,女,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的青春向阳路179号院61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桂军名下鲁NA16**号、鲁NDG0**号、鲁NA2E**号小型汽车三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进行,过户等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振明

审判员  夏丽华

审判员  张宗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贾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