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羌谈。被执行人温永杰。被执行人徐彩虹。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909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相应的执行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9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 军
审判员 孙菊涛
审判员 吕方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