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6)皖1621第01346号
原告:黄丽,女,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谢佳峰,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黄丽诉被告谢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经院领导批准免缴。
审判长 张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