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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法执字第658号

张林双与被执行人黄浩、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林双,黄浩,李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658号申请执行人张林双,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长汀镇。被执行人黄浩,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长汀镇杨林村。被执行人李红,女,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长汀镇杨林村。申请执行人张林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浩、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的(2014)海长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林双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粮食补贴款,已被冻结,还没有发放,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黄浩、李红欠申请执行人张林双人民币1849元(含案件受理费,未含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

本院认为,当事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海长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富友

审 判 员  崔海峰

代理

审判员  张丽霞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姜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