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658号申请执行人张林双,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长汀镇。被执行人黄浩,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长汀镇杨林村。被执行人李红,女,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长汀镇杨林村。申请执行人张林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浩、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的(2014)海长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林双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粮食补贴款,已被冻结,还没有发放,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黄浩、李红欠申请执行人张林双人民币1849元(含案件受理费,未含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
本院认为,当事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海长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富友
审 判 员 崔海峰
代理
审判员 张丽霞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姜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