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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109号

威海吉利挖掘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陈家庄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威海吉利挖掘工程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陈家庄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吉利挖掘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文胜,董事长。被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陈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李维新,村主任。上列当事人之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会计服务中心账户内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会计服务中心银行存款2069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菊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开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