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569号原告李想,男,1992年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葛利利,男,30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想诉被告葛利利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维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