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1229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17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许春,局长。被执行人上海网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胡国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上海网为电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偿付义务,权利人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网为电气有限公司支付罚款19,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网为电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令,限其于2016年2月14日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期未能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车辆管理所等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登记;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在上海市松江区北松公路XXX号内的财产,并经上海高院对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评估价格1,038,740元,但未能拍卖成交;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登记;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但未能拍卖成交;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上海网为电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潘建华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伏玉玲
审判长 黄文昭
审判员 潘建华
审判员 陈长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