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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275号

周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275号

原告:周某某,女,1966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河北沧州市青县。

被告:杨某某,男,1964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崔口镇。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欲与被告自行和解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清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