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275号
原告:周某某,女,1966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河北沧州市青县。
被告:杨某某,男,1964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崔口镇。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欲与被告自行和解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清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