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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3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蔡永存与被执行人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永存,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3执111号申请执行人蔡永存。被执行人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永存与被执行人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对被执行人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蔡永存撤回对被执行人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终结(2016)冀0803执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树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温玉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