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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1409号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凡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凡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409号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荣,该公司职工。被告凡冰,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缴。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效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