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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行他14号

高喜莲、田引劳与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行政集中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3行他14号原告高喜莲、田引劳诉被告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报请我院指定管辖。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本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方案》规定,应指定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