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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财保94号

秦士星与纪风山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禹城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士星,纪风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94号申请人秦士星,男,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纪风山,男,汉族,住禹城市。

申请人秦士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35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 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洪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