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20号申请执行人于风涛。被执行人于胜强。申请执行人于风涛与被执行人于胜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泰山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光宏
审判员 王立瑶
审判员 王志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富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