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商初字第400号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配被告曹静德被告王洪涛被告朱希杰被告石磊被告朱洪生被告石洪亮被告朱洪付被告孙加海被告任红旗被告孙汝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静德、王洪涛、朱希杰、石磊、朱洪生、张配、石洪亮、朱洪付、孙加海、任红旗、孙汝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德柱
人民陪审员 王连友
人民陪审员 张兰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霍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