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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1562号

李想诉葛笑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想,葛笑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562号原告李想,男,1992年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葛笑明,男,24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想诉被告葛笑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维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