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643号
原告:韩某,女,195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葛某,男,195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葛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雷
审 判 员 徐爱莲
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彭中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