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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4643号

韩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韩某,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643号

原告:韩某,女,195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葛某,男,195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葛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雷

审 判 员  徐爱莲

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彭中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