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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585号

韩乐祥与新乡市博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韩乐祥,新乡市博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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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585号原告韩乐祥。被告新乡市博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法定代表人牛富贵,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清河,系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东星,系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乐祥诉被告新乡市博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韩乐祥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新乡市博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韩乐祥撤回对新乡市博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韩乐祥撤回对新乡市博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取5元,由韩乐祥承担。

审判长  孟令旺

审判员  陈常军

审判员  高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丽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