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31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丛立刚。被申请人王厚怀。被申请人孟娜娜。被申请人郭安建。被申请人潘学珍。被申请人刘福新。被申请人栗里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诉被告王厚怀、孟娜娜、郭安建、潘学珍、刘福新、栗里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厚怀、孟娜娜、郭安建、潘学珍、刘福新、栗里娜款项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栗功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