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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2019-1号

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与胡敏、方媛、黎文化、李志祥、阳志良、陈季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胡敏,方媛,黎文化,李志祥,阳志良,陈季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2019-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胡敏。被执行人方媛。被执行人黎文化。被执行人李志祥。被执行人阳志良。被执行人陈季和。上列申请执行人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胡敏、方媛、黎文化、李志祥、阳志良、陈季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1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00000元,利息38610元(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725‰计算,暂从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并应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0300元,执行费6350元,以上共计45526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敏、方媛、黎文化、李志祥、阳志良、陈季和的银行存款45526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武

审判员 田 武

审判员 周洪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 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