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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执字第01857号

卢长宝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21-09-09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卢长宝;茅海卫;李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连东执字第01857号 申请人卢长宝。 被执行人茅海卫。 被执行人李响。 申请执行人卢长宝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连东民初字第27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4)连东民初字第27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 梅 执行员 杨 锐 执行员 任洪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 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