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3民初235号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潭分社,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龙潭镇。负责人邓有余,主任。被告王立敏,男,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潭分社诉被告王立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潭分社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立敏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潭分社撤回对被告王立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潭分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袁 皓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小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