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执字第37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中兴五路103号之101。
负责人:杨波,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黄艳琼,女,汉族,1982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被执行人:罗宇波,男,汉族,1978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被执行人:惠州市大亚湾金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澳头进港路53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雄,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申请强制执行黄艳琼、罗宇波、惠州市大亚湾金华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湾法执字第372-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2月5日10时起至2016年2月6日10时止(延时除外),依法通过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第二次拍卖被执行人黄艳琼名下位于惠州市大亚湾澳头安惠大道64号蓝湾半岛苑4栋1904号房产一套(合同编号为:10D5454,建筑面积为91.70平方米)。2016年2月6日10时42分42秒(12次延时)买受人黄洋清(竞买号:N1017,身份证号码:)以46556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黄艳琼名下位于惠州市大亚湾澳头安惠大道64号蓝湾半岛苑4栋1904号房产一套(合同编号为:10D5454,建筑面积为91.70平方米)以465560元拍卖归买受人黄洋清(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房产的办证、过户及需补交的税费由买受人黄洋清承担。
二、买受人黄洋清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三十日内到相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湘元
审 判 员 钟浩龙
人民陪审员 钟容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雷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