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21执字第260号

李将林与罗忠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将林,罗忠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李将林,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罗忠武,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453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罗忠武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0000元;由被执行人罗忠武承担申请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忠武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