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初字第2973-1号 原告梁波,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被告何清泉,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5年12月8日 待裁事项:原告梁波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84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920元,保全费920元,共计1840元,由原告梁波负担。
审 判 长 汝 磊
人民陪审员 杨 玲
人民陪审员 黄柳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熊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