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3执恢6号

陈凤祥与李航生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21-09-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凤祥;李航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陈凤祥,男,1983年1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李航生,男,1981年10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民一(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建军银行存款人民币929,378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清

审判员 吴 清

审判员 秋之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 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