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3民初422号
原告:芜湖华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负责人:刘志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马飞、王存山,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玉华,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华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陵分公司诉被告方玉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未收到开庭传票,故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芜湖华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陵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何 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朱若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