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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第5895号

张玲玲、浙江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玲玲,浙江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玲玲,浙江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5895号申请执行人张玲玲,女,汉族,1993年3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浙江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东山街道滨江大道1306号。申请执行人张玲玲与被执行人浙江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瑞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瑞劳人仲案字【2015】第0303号仲裁裁决书,已于2015年10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本金24824.5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行申报。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宋岳(身份证号码),均无法联系,我院决定对宋岳拘留十日并布控。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房产查询资料、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字第58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杜荣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XX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