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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财保39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与阳谷李氏木业有限公司、李庆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阳谷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阳谷李氏木业有限公司,李庆杰,张晓明,李道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财保39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运河东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薛瑞强,行长。

被

申请人:阳谷李氏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李庄。

法定代表人:李庆杰,经理。

被

申请人:李庆杰,男,汉族。

被

申请人:张晓明,女,汉族。

被

申请人:李道祥,男,汉族。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于2016年2月25日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100万元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阳谷李氏木业有限公司、李庆杰、张晓明、李道祥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爱民

审判员  王守革

审判员  张跃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国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