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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民初423号

芜湖华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陵分公司与刘水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芜湖华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陵分公司,刘水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3民初423号

原告:芜湖华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负责人:刘志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马飞、王存山,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水芳,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华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陵分公司诉被告刘水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缴纳物业费,故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芜湖华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陵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何 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朱若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