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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执字第00553-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荣玉、胡亚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张荣玉,胡亚文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字第00553-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

负责人:宋恩利,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荣玉,女,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亚文,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与被执行人张荣玉、胡亚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松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海林

审 判 员  黄长春

代理

审判员  张明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