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440号原告甘肃窑街油页岩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刘英。委托代理人周利军,甘肃韩喜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窑街油页岩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英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甘肃窑街油页岩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窑街油页岩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完全自愿,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窑街油页岩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甘肃窑街油页岩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牛高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彦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