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字第1474号被执行人杨坤东。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坤东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本院(2015)金刑初字第66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杨坤东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执行人杨坤东未主动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月19日将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坤东的银行存款8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照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