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673号原告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火炬城英萃路149号。法定代表人张恒,总经理。被告李国政。被告李莉。被告李建伟。被告卢冰。本院受理原告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政、被告李莉、被告李建伟、被告卢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李国政、被告李莉、被告李建伟、被告卢冰存款7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位于南池怡景园A-13营业房一至二层0105号房(房权证号: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
二、冻结被告李国政、被告李莉、被告李建伟、被告卢冰银行存款共计7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