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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民终105号

上诉人刘丽娟与被上诉人盘锦施壮惠丰水稻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立娟,盘锦施壮惠丰水稻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民终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立娟(曾用名刘丽娟),女,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委托代理人:王强,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盘锦施壮惠丰水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

法定代表人:陆万会,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福双,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上诉人刘立娟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二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中,上诉人刘立娟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立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立娟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晓梅

审判员  高玉波

审判员  郭安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立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