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民终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立娟(曾用名刘丽娟),女,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委托代理人:王强,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盘锦施壮惠丰水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
法定代表人:陆万会,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福双,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上诉人刘立娟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二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中,上诉人刘立娟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立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立娟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晓梅
审判员 高玉波
审判员 郭安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立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