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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2民初578号

冯发亮与冉光勇、遵义恒利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3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冯发亮,冉光勇,遵义恒利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578号原告冯发亮,男。被告冉光勇,男。被告遵义恒利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汇川区长沙路。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原告冯发亮与被告冉光勇、遵义恒利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冯发亮于2016年2月23日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发亮撤回对被告冉光勇、遵义恒利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祖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