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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549-1号

安徽涡阳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夏春明、王纪英、夏军子、赵良甫、邓双芳、安徽省皖北粮食储备有限公司、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涡阳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春明,王纪英,夏军子,赵良甫,邓双芳,安徽省皖北粮食储备有限公司,邱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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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549-1号原告安徽涡阳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紫光大道。法定代表人潘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候鑫,公司职工。被告夏春明,男,1961年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纪英,女,1962年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夏军子,男,1982年出生,住址同上。被告赵良甫,男,1972年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邓双芳,女,1972年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安徽省皖北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组织机构代码66140640-3。法定代表人曹小鹏。被告邱平,女,1962年出生,住安徽省涡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涡阳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春明、王纪英、夏军子、赵良甫、邓双芳、安徽省皖北粮食储备有限公司、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夏春明的车辆、邓双芳的车辆、邱平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车辆所有人登记为夏春明的皖SX****号现代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查封车辆所有人登记为邓双芳的皖AG****号丰田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三、查封所有权人为邱平,产权证号为308****、308****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两年;

四、查封所有权人为候少军,房屋所有权证号为40****的房屋(担保物),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维东

人民陪审员  朱 标

人民陪审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