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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恢26号

尚军与丁新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尚军,丁新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尚军,女,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新雄,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尚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340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4)灞执字第0086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丁新雄向申请执行人尚军支付5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丁新雄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尚军支付3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放弃索要,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3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