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兰秋,女,壮族,农民,住广西柳城县。申请执行人周永龙,男,壮族,,农民,住广西柳城县。
被执行人:柳州市隆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黎小强,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兰秋、周永龙与被执行人柳州市隆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案由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柳城民二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州市隆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秋、周永龙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柳州市隆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其他案由款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柳州市隆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701002011010200001919内的存款50000元,冻结日期: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至(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覃 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覃明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