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452号原告魏某某,女,1967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党某某,男,1965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露凝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