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内执字第322-1号申请执行人何志锋,男,1983年4月4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胡永胜,男,196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柘城县。被执行人柘城县鹏程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柘城县。法定代表人吕振忠,职务,经理。何志峰申请执行何永胜、柘城县鹏程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内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胡永胜、柘城县鹏程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永胜、柘城县鹏程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胡永胜在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原信用社有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永胜在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原信用社账号:6229XXXXXXXXXX的存款(往来款)11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书民
审判员 都怀文
审判员 曹欢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宁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