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1208-1号申请人刘法军。被执行人刘XX。被执行人张新芳。被执行人常乐九。申请执行人刘法军与被执行人刘XX、张新芳、常乐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法军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寿田民初字第28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