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3084号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原���王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朱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