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3执3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住旬阳县某某镇。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某某路。组织机构代码证66410000-9。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2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04元申请执行费3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本院撤销对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3执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建鹏
审 判 员 王西江
代理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育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