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大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丽洁,青岛市市立医院职工。原审原告韩良智。再审申请人郭大勇因与被申请人陈丽洁、原审原告韩良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潍民终字第1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大勇申请再审称:
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未认定涉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错误,且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正确。二是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对于第一个焦点,从涉案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来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涉案借款应否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共同债务即夫妻共同债务,是正确处理双方纠纷的关键。本案中,申请人对涉案借款的相关事实无异议,结合申请人在一、二审中提交的相关证据以及其所作的陈述,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所借43万元款项,主要用于偿还了申请人以个人名义在“昌邑农信联社”的部分贷款及贷款利息,并且还偿还公司欠款、支付了工厂厂房维修费用、缴纳了职工保险及抚恤等事项。据此,可以看出申请人所借款项的绝大部分,用于其开办公司的经营,尽管申请人曾支付过女儿的大学部分费用,但因该部分费用的支���时间晚于借款时间四个月至一年半以上,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感情不合,长期分居(该事实已被青岛市北区法院(2012)民三商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予以认定),被申请人也不认可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此情况下,申请人称其涉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申请人所借款项为申请人个人借款正确。对于第二个焦点问题,一、二审法院依据涉案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裁判是正确的,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问题,且申请人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郭大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郭大勇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丁合清
审 判 员 邢伟明
代理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