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2567-1号申请人王同财。申请人吕利芳。被执行人苗全。被执行人苗西友。申请执行人王同财、吕利芳与被执行人苗全、苗西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吕利芳、王同财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寿民初字33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