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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2567-1号

王同财、吕利芳与苗全、苗西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同财,吕利芳,苗全,苗西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2567-1号申请人王同财。申请人吕利芳。被执行人苗全。被执行人苗西友。申请执行人王同财、吕利芳与被执行人苗全、苗西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吕利芳、王同财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寿民初字33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