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3执98号申请执行人海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本院在执行海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9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杨民初字第00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建鹏
审 判 员 王西江
代理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育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