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385-1号申请人陶宝明。被执行人寿光市远洋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光明路***号。法定代表人黄泮亮,经理。申请执行人陶宝明与被执行人寿光市远洋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陶宝明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寿商初字14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珊珊 更多数据: